洛阳市黄河小浪底港航有限公司

洛阳市黄河小浪底港航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22民初2040号 原告:洛阳市黄河小浪底港航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6号院。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交通,河南立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洛阳市黄河小浪底港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航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申请回避,本院决定更换审判员审理,并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上午,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述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2月5日签订的关于小浪底中心码头母亲河饭店1#楼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限期将涉案租赁房屋腾退。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5日至2021年5月5日期间的拖欠租金137500元(已按国家防疫政策的规定免除3个月租金),2021年5月6日至被告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占用费按照约定的数额计算。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承包费的情形,原告诉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小浪底中心码头母亲河饭店1#楼资产有期限出租给被告,租赁资产范围包含:母亲河饭店餐厅、客房、会议室、贵宾厅及其附属物、室内设备、家具、健身器材、现有的设施、设备条件。约定租赁期21年,从2015年12月5日至2038年3月31日。需要说明的是该起止时间因原告在租赁合同中注明约定免除一年三个月租金,2015年12月5日至2017年3月31日用于解决被告整改、改造、装修所需时间,故租赁起止日做上述表述。约定每年租金15万元,被告应当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缴纳3年租金共计45万元。四年以后一年一交,再次缴纳的时间为2020年4月1日前,以后每年4月1日前缴纳租金,先付租金后经营,双方对租赁责任、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被告逾期没有缴纳租金,本合同自行终止。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原告按照财产清单进行财产清点验收,如有损坏,被告按价赔偿。违约责任约定为;1、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约,按缴纳的年度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2、因国家政策或者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被告承租后,装修、添置资产后开始经营,被告实际经营到2019年11月,因环保、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未年审、消防设施不完善、营业执照被收走等原因该饭店被关闭,被告不能经营,被告将租金交至2020年3月4日,之后被告不再缴纳租金。被告因租期不到、有巨大投资及损失,被告将原告同样起诉至本院,双方的另一纠纷比较复杂,因鉴定案件被中止审理,案号为(2021)豫0322民初1944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合法有效。依据本院上述查明的事实,被告因众多原因从2019年11月不能经营,原告提出解除涉案租赁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涉案合同依法解除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给原告。关于原告主张的租金及房屋占用费损失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在被告拖欠房租后及时协商解除涉案租赁合同,也未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存在放任损失扩大的责任,其放任损失扩大,应当自行承担损失。其次,被告不能经营的责任,既有原告未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正常经营提供便利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再次,2019年11月后,被告不再经营,没有获取利益,被告未能终止合同,导致其损失扩大,这是其损失主张另案处理的问题,不能因被告不及时主张合同解除,从而加重被告的责任,被告未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有正当理由。综上,按照涉案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和责任免除的约定,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拖欠租赁费及房屋占用费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洛阳市黄河小浪底港航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12月5日签订的关于小浪底中心码头母亲河饭店1#楼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按照租赁合同移交的租赁资产将涉案租赁房屋腾退给原告洛阳市黄河小浪底港航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洛阳市黄河小浪底港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6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60元。被告承担的部分,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移交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