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民初8458号
申请人: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古溪镇工业集聚区。
发电代表人:鲍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泰兴市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盈田工谷产业园1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任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贵州长征输配电电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小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