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3执29号之三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2019)苏1283民初7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00000元及违约金81000元,以上合计381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6元,减半收取354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向本院递交申请执行材料时反映,被执行人有房产和车辆,同意本院在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20年1月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3.2020年1月3日、3月16日、5月15日、6月22日,本院先后四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20年1月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个(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4.2020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5.2020年3月25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桂林市绕城高速路北侧、桂阳公路以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桂市国用(2012)第000109号),查封期限三年。 6.本院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的项目负责人伍子山,要求其联系法定代表人岑建忠处理本案,但均未果。 7.2020年6月12日,本院依法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进行企业变更登记,期限三年,并向桂林市行政审批局直接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8.因被执行人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涉案较多,本院遂电话联系该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并了解到:被执行公司在桂林从事游乐场开发,但因近年来旅游业不景气,且该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负债较多,在雁山区人民法院有数十起执行案件,案件类型包括买卖合同、民间借贷、拖欠工人工资等,该法院首查封了被执行公司上述位于桂林市绕城高速路北侧、桂阳公路以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该土地光抵押债权就达两三亿,至今尚未能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岑建忠亦无法联系,故该公司在雁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均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9.2020年6月17日,本院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商请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位于桂林市绕城高速路北侧、桂阳公路以东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价款。 10.2020年6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向其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该代理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桂林市绕城高速路北侧、桂阳公路以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因本院并非首封法院,故无权直接处置,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9)苏1283民初74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书记员  朱潇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