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力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3执2224号之三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力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2019)苏1283民初7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1180元及利息(以8211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被执行人力海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92元,保全费4716元,合计16908元,由申请执行人江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63元(已缴),由被执行人**、力海公司负担16545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鉴定费10800元由被执行人**、力海公司负担(已缴)。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0年7月2日,本院首次接待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其称被执行人**目前住在泰兴市××××室,被执行人力海公司名下有房产,本案诉讼中亦已保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同意本院在查找不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20年7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分别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两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3.2020年7月2日、10月27日、11月4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20年7月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2个、被执行人力海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1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并划拨了力海公司的账户存款余额970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607元已扣缴执行费;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两被执行人及周妮(系被执行人**的配偶)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另查,法律文书载明被执行人住所地房产××溪××室的房产于2017年3月6日登记在案外人姚建平、王国珍名下,并非被执行人**所有。 4.2020年7月14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谈话,**称其个人和力海公司均没有房产、车辆等财产,且力海公司已于2019年9月份停业并倒闭,该公司是销售公司,相当于中间商,没有设备等资产,其打算和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本案。 5.2020年7月16日,本院依法裁定限制被执行人力海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股权、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等变更、注销登记,期限三年,并于7月31日向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6.2020年7月29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至昆明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进行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及力海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7.本院又至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20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9.2020年10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该代理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但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和李海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并划拨了力海公司的账户存款余额发放申请执行人97000元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9)苏1283民初78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丰海东 审判员  熊小燕
书记员  张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