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同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10232号之二
原告: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252216364,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古溪镇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鲍小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特别授权),泰兴市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同光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MACOR54,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大唐总部1号1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黄小达,董事长。
原告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同光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5元,免交。
审 判 员 陈立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鞠杨波
书 记 员 严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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