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3024号
原告: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古溪镇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兴市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宁建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秀厢大道先飞达物流A区-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壮族,住广西省上林县。
原告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建都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