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壹诚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财保2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辙健,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壹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福兴数码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中明。
被申请人:李中明,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申请人:**,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壹诚科技有限公司、李中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作出(2021)京0116财保212号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壹诚科技有限公司、李中明、**名下价值195231.51元的财产。现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与湖南壹诚科技有限公司、李中明、**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壹诚科技有限公司、李中明、**名下价值195231.51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菲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晓璐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