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壹诚科技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财保213号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辙健,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壹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福兴数码广场二楼B22号。
法定代表人:李中明。
被申请人:李中明,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申请人:**,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壹诚科技有限公司、李中明、**名下价值77736.13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壹诚科技有限公司、李中明、**名下价值77736.13元的财产。
保全费797元,由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菲菲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冯晓璐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 记 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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