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758号
原告:湖南壹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华龙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壹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龙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壹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湘0102民初1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湖南华龙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存款103820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
2023年3月31日,原告湖南壹诚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华龙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壹诚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3)湘0102民初110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湖南华龙伟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