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渝黔信和商贸有限公司、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22执保16号
原告贵州渝黔信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登记立案,案号(2021)黔0322民初791号。申请人贵州渝黔信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价值40万元的财产(以网络查控查询到的财产为准)。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533230181820210000032,保险金额:人民币40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渝黔信和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扣押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二年。 (以网络查控查询到的财产为准,具体保全金额以执行结案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贵州渝黔信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道明
法官助理 岳小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