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22执保201号
遵义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遵仲裁字第488号]中,根据申请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3857元。并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8115995100200001442000,保险金额:人民币1233857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3857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道明
法官助理岳小勤 书记员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