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荣德商品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22执保92号
申请人贵州荣德商品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在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山支行(账号:22×××02)存款2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在贵州省桐梓县城市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1000万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出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号:PZDM202052030000000247保险金额:人民币1200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荣德商品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在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山支行(账号:22×××02)存款20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在贵州省桐梓县城市投资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1000万元。 以上两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荣德商品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邓尚平 审判员  张道明 审判员  张建华
法官助理敖珣 书记员钟凌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