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执67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488号裁决书,受理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县德利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 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审判长  蔡一雷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书记员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