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鲁强玻璃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海化华龙硝铵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民申2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1989年1月20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海化华龙硝铵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丘市鲁强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岔子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海化华龙硝铵有限公司、安丘市鲁强玻璃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潍民一终字第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薛居亮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蕾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