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澜浩宇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广州莱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清远市通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华澜浩宇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802民初6326号
原告:广州莱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汇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通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益。
被告:广东华澜浩宇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莱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通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华澜浩宇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莱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6元,由原告广州莱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麦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