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民终20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华澜浩宇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霞,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皊,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云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糜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佐鹏,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祥,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广东华澜浩宇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云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7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70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华澜浩宇科技创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7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苏永术
审 判 员 钟莹莹
审 判 员 成振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嘉俊
书 记 员 韦思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