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利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凌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利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41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凌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府东路东、府中路南。
法定代表人:薛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徐州利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薛飞龙,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凌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利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凌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0)苏0303民初41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利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徐州中山北路支行,账号:323600665018010011410)以及在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以上保全金额以430000元为限。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凌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凌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利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和其在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曹 磊
人民陪审员  史永刚
人民陪审员  王延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