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利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凌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利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414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凌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府东路东、府中路南。
法定代表人:薛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徐州利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世茂广场3号楼917室。
法定代表人:薛飞龙,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凌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利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凌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苏0303民初41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利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徐州中山北路支行账号为323600665018010011410的账号、在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共计430000元。现申请人江苏凌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以及相应应收账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凌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利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徐州中山北路支行,账号:323600665018010011410)以及在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以上保全金额以43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曹 磊
人民陪审员  史永刚
人民陪审员  王延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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