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宏桥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烟台宏桥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华尔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91执1030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宏桥冷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卫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华尔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娜,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烟台宏桥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华尔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鲁069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锅炉设备和安装款1571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等共计206450元。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华尔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并依法律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24日、2017年10月22日、2017年11月12日、2017年12月7日、2018年1月20日、2018年3月5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烟台华尔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证券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烟台华尔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亦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8年3月19日,至烟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发区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烟台华尔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房屋所有权登记记录。
2017年11月24日,因被执行人烟台华尔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烟台华尔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失信决定书并发布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烟台华尔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娜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烟台宏桥冷暖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