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宁波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东湖花园二期三期业主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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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2民初6135号
原告:宁波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胜街道甬江大道188号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78205218Q。
法定代表人:钟发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平,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岚岚,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东湖花园二期三期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嵩江中路728弄110号。
责任人:钱赛龙。
原告宁波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东湖花园二期三期业主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阮佳志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戚丹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