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宁波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某某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03民初8877号 原告:宁波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甬江大道188号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7820521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人民路51号五楼5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9835094F。 法定代表人:国光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20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0000元。本院以(2022)浙0203民诉前调6119号登记,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8年5月,原、被告签订《宁波市高桥监狱教育网集成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负责宁波市高桥监狱教专网建设项目,设备清单及报价(见附件),合同金额为430000元。合同签订后60天内原告完成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并试运行;整体系统试运行20天内,由被告组织实施相关验收、审计工作。履行地点:宁波市高桥监狱。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额的40%款项计人民币172000元;工程验收合同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款项计人民币172000元;工程审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5%款项计人民币64500元;合同额的5%留作质保金,质保期为三年(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质保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采购数量与实际数量不一致时,原告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合同采购目录清单进行计算。双方当事人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了清单载明的相应设备并进行了施工安装。2018年8月20日该整体项目进行终验,发现部分细节需改进。2018年9月3日进行了复查,所有问题均已处理并达到标准,项目整体竣工。2021年9月项目审计完毕。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宁波市高桥监狱教育网集成合同》、设备到货验收证明、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及原告庭审**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已按约完成了宁波市高桥监狱教专网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出具证明该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被告应按约支付所有的款项。被告至今未付款项,显属违约,应承担支付所有款项的民事责任。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工程款4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70元,合计6545元,由被告***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件: 高桥监狱教育专网项目设备清单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