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民初4458号
原告:**全。
被告:***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MA738LDJ1N。
法定代表人:**如,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长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43266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全与被告***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长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全于2023年10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全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