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2923民初2427号
原告:临夏州天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古城新区太极南路锦绣庭院4-202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藏族,生于1973年12月27日,住址: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临夏州天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临夏州天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夏州天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临夏州天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