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西安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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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划拨存款用) (2019)陕0116执219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生,地址: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08日出生,地址:西安市未央区西排,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西安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二、三层。法定代表人:赵云辉本院在执行***与***、西安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6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苗卫平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