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西安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183民初3545号
原告:西安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创汇路东段8号B座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734199297。
法定代表人:赵云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磊,男,汉族,1987年10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新密市白寨镇白寨村中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3X5KG49A。
法定代表人:舒蒲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凯置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模型制作费用71250元及质量保证金47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占用制作费用利息,利息支付至实际还本付息之日,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22年3月25日为11571元(以76000元为基数,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4日原告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凯置业”)签订了《区位图、楼栋单元模型设计制作及安装合同》,约定原告按照润凯置业提供的图纸及资料等进行制作,并将模型汽运至润凯置业展示现场交货安装调试。润凯置业负责定期到制作现场进行阶段性验收,如因原告原因致使润凯置业对模型提出修改的,原告必须及时进行调整。2019年5月6日,原告向润凯置业提供合法有效发票,2019年11月2日原告向润凯置业提出申请返还质保金4750元,但润凯置业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制作费用及质保金。原告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制作和保修义务,现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长期占用原告制作费用拒不支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举证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4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区位图、楼栋单体模型涉及制作及安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95000元,制作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5日历天。付款方式为:1、开工3日内乙方提供小样及制作材质经甲方审核合格并签字认可,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应金额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支付总价款的20%;2、制作完毕并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将模型送达甲方指定地点,组装完毕交付甲方使用,并免费培训甲方指定人员,经甲方审核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应金额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质保期满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并扣除保修期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剩余部分无息支付。模型自甲方验收之日起,乙方对模型使用的全过程实行免费维护,最终至甲方项目全部使用完毕后,售后服务即终止。模型制作过程中双方负责人通过微信群沟通调整,最终确认,于2018年8月5日完成安装。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到期款项,并于2019年5月6日向被告开具7125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至今未付,现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已届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区位图、楼栋单体模型涉及制作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模型的制作并交付被告使用,原告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价款。现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届满,按照合同约定质保金亦应支付给原告。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制作费用71250元、质量保证金47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计算71250元制作费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质保金4750元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请求,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对于原告要求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4.35%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模型制作费用71250元、质量保证金475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模型制作费用712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质量保证金47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5元,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盟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