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8163号
原告: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秦岭大道西6号科技企业加速器二区5号楼10202、10302。
法定代表人:赵云辉,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男,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磊,男,汉族,1987年10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恒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恒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辰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侯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