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日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广日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保809号 申请人:山东广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观海中路。 本院在审理山东广日电梯有限公司与**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山东广日电梯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特643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53177元。2022年8月3日,山东广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启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2531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