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日电梯有限公司

山东广日电梯有限公司、威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1596号 原告:山东广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64447905M),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100号B21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望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望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7207874T),住所地威海市海滨路二毛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广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广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