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1596号
原告:山东广日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64447905M),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100号B21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望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望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7207874T),住所地威海市海滨路二毛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广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广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