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日电梯有限公司

威海广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威海卓锐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广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花园-100号2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卓锐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77980465C),住所地威海经区桥头镇***东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92民初1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1421元、执行费221元。 本院执行期间: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多次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机动车登记信息但着落不明未能扣押,故未处置; 3、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桥路-30-1、-2、-3、-4、-5、-6号不动产,本案无处置权; 4、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5、因现处于新冠××疫情期间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未对***实施拘留措施;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的标的额为6978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车 玲 书 记 员  杨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