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广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花园-100号2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卓锐羽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077980465C),住所地威海经区桥头镇***东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92民初1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1421元、执行费221元。
本院执行期间: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多次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机动车登记信息但着落不明未能扣押,故未处置;
3、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金桥路-30-1、-2、-3、-4、-5、-6号不动产,本案无处置权;
4、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5、因现处于新冠××疫情期间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未对***实施拘留措施;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的标的额为6978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车 玲
书 记 员 杨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