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1034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对原告威海广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圣荣浩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1)鲁1002民初1034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
调解书中第一页第一行中的“原告:山东广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100号-B2101、2102、2103、2115、B2116、B2117、B2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5U。”更正为“原告:威海广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100号B2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5M。”;第三页第五行中的“于2021年5月31日前给付2663742元及当月利息”更正为“于2021年5月31日前给付242158元及当月利息”。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