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607民初2881号
原告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骏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福利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中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应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莱福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将案涉工程交与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补签《莱福花园5座02、04户型室内精装修施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合同中虽然约定总价款为285783.46元,但原、被告于2019年11月20日经结算确认核算后总造价为283185.43元,本院按该结算价作为核算被告未付工程款的依据。原告主张按合同价确定被告未付款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合同约定,工程不设预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应支付至工程总价的80%,本工程结算完成后15天内,发包方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5%,双方于2019年11月20日进行结算,所以被告于2019年12月6日前应向原告支付95%的工程款即269026.16元,但被告只是于2019年5月20日支付了工程款228626.77元,95%工程款中的余款40399.39元至今一直未予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5%质保金14159.27元被告应否支付问题。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虽然双方于2019年4月1日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但案涉装修工程已于2018年2月10日竣工,对工程验收是被告的义务,现被告怠于履行验收义务,双方签署验收证明书的日期不能确定为真实的验收日期。原告陈述工程已于2018年2月中旬交付被告使用,结合工程竣工时间,原告的解释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故本院确认质保期从2018年2月20日起算,至2020年2月19日结束。至本案起诉时止,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返还代扣的质保金,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质保金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对于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未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的逾期支付利息均从2019年5月20日起算,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558.66元(含质量保证金14159.27元)及该款逾期付款利息(其中40399.39元从2019年12月6日起算,14159.27元从2020年2月20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永添
书记员  李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