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6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龙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莲花大道中178、202号(自编号B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锦湖花园开发*****A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廖集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龙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美动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美动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中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美动漫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利息部分(利息应以464381.05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骏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应为保修期届满验收后30个工作日。根据中骏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工程结算审批表》,《工程结算审批表》的最后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8日,且该审批表只有签名并未**确认。《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的最后落款日期为6月21日,**处有龙美动漫公司的**。即便该日期是2021年签署的,其跟《工程结算审批表》的最后落款日期也不一致,一审法院对于该部分的事实认定有误,利息部分应从2021年6月21日起计算30个工作日,即从2021年8月2日起算。此外,根据合同约定,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中骏公司辩称,认可一审的判决。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经过双方结算确认工程造价,龙美动漫公司尚欠工程款464381.05元未支付,且其无法举证已经***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因此请求驳回龙美动漫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龙美动漫公司立即***公司支付工程款464381.05元及利息20245.77元(以464381.0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3.85%,自2021年6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20日为20245.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龙美动漫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5日,龙美动漫公司(原名为广州信基龙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与中骏公司作为乙方(承包方)签订《信基龙美国际动漫产业园C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莲花大道龙美路段的龙美项目C区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工程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计价,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暂定总金额3002160.77元,其中一期的合同暂定造价1622371.82元,二期的合同暂定造价1379788.95元;当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当期产值的70%;本工程竣工,乙方提供施工验收资料,并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办理完相关结算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结算总金额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届满,经甲方确认已完成保修工作内容且无质量遗留问题的,甲方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付清保修金;乙方每次领取工程款前应向甲方提供国家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付款且不承担责任,乙方仍须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为贰年(其中,防水部分的保修期为五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的,应按逾期金额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2021年6月,涉讼工程经龙美动漫公司与中骏公司竣工结算,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1809373.94元。双方均**确认《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甲方龙美动漫公司处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
2022年10月12日,中骏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龙美动漫公司名下价值484626.82元的财产,一审法院依据前述申请依法作出了(2022)粤0113财保935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了龙美动漫公司的银行账户。龙美动漫公司为此缴交了保全费2943元。
2023年1月5日,中骏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过程中,中骏公司称涉讼工程于2016年7月20日开始施工,2016年10月12日竣工,2017年6月22日办理验收,2021年6月8日完成结算审批。经龙美动漫公司确认,最终审批通过的结算价为1809373.94元,龙美动漫公司累计已支付工程款1344992.89元,剩余464381.05元未支付。至于利息,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应为保修期届满验收后30个工作日,但因龙美动漫公司未及时配合其司办理结算手续,导致涉讼工程于2021年6月8日才通过双方的结算审批,故其司主动放弃依据合同计算的利息,而仅主张从龙美动漫公司完成集团审批的时间即2021年6月8日起算,该日后其司给予15个工作日,即2021年6月30日开始计算。为证明上述陈述,中骏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工程结算审批表》《工程保修期到期验收会签表》《质保金申请单》。其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成本控制部”处的签字人员为***,“总经理”处为黄彬,“工程管理中心经办人”为集团公司的人员;《工程保修期到期验收会签表》“施工单位”处的签字人员为其司现场项目经理马径玖,“工程部”处的签字人员为龙美动漫公司的工程人员***,“物业部门”处为严茂文,“成本部”处为***,“项目公司负责人意见”处为黄彬。
龙美动漫公司称,现其司并无以上中骏公司所述的人员,项目结束后人员已解散,无法确认上述人员在涉讼工程施工期间是否为其司的工作人员。因人员调动及资料遗失的问题,现其司仅能确认涉讼工程最终造价为1809373.94元,其余包括其司已付款在内的情况均无法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中骏公司与龙美动漫公司签订的《信基龙美国际动漫产业园C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本案证据可知,涉讼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造价,现中骏公司主**美动漫公司尚欠工程款464381.05元未予支付,而龙美动漫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公司支付涉讼工程的工程尾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就中骏公司要求龙美动漫公司支付工程款464381.05元的诉请,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根据中骏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保修期到期验收会签表》《质保金申请单》可知,涉讼工程于2017年竣工验收,2019年保修期届满,2020年中骏公司向龙美动漫公司申请质保金,故龙美动漫公司理应于2020年即***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鉴于龙美动漫公司确已实际占用上述款项,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龙美动漫公司理应***公司支付相关利息。现中骏公司主张自2021年6月30日起计收利息,属其司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因此,龙美动漫公司支付的利息应以464381.0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3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龙美动漫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公司支付464381.05元及其利息(利息应以464381.05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中骏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569元、诉前保全费2943元,均由龙美动漫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中,龙美动漫公司表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无异议,确认中骏公司在2020年向其申请支付质保金,但由于涉案工程最终审计结算造价是在2021年6月的《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中才确定,故此前无法支付质保金。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龙美动漫公司应***公司支付的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涉案工程2017年即竣工验收,2019年保修期已届满,龙美动漫公司确认中骏公司早已在2020年向其申请质保金。虽然最终结算造价是在2021年6月21日的《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中才确定,但涉案工程质保期早已届满。根据双方最终确定的工程造价来看,龙美动漫公司拖欠的款项并非仅限于质保金,此前的工程款亦未支付完毕,故其依据《信基龙美国际动漫产业园C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关于质保金结算的条款主张应从2021年6月21日起计算30个工作日即从2021年8月2日计算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以及中骏公司主张确认的利息起算时间计算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龙美动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广州龙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 玲
审判员 杨 凡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 晞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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