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116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419-3。
法定代表人:袁飞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北大街****-20(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红丽,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建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6388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55549.1元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价值255549.1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