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路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路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6执1776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路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区商务区商务楼306-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侯纯洁,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津市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1)津0319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现场调查等方式,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足额,其账户有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12月1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如需续封,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法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湃
审判员鲁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