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4197号
原告:天津市路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581206987),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街**工业区商务区商务楼306-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239280841K),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路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路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路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天津市路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