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3执24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南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大街以南、滨港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聚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588号望海花园。
法定代表人:黎海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南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聚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南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623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