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654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香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18062761W。
法定代表人:李明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灿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伟桐,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营信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2405R。
法定代表人:许光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橡胶工业园青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46907。
法定代表人:李默莲,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广辉,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李美香,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与东营信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李广辉、李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本院已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裁定宣告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裁定东营信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信义集团公司等十七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到破产管理人处申报债权。
2020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邮寄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李广辉、李美香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依法进行了财产申报。被执行人李广辉、李美香逾期未进行财产申报,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李广辉、李美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2020年11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广辉、李美香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李广辉名下有存款和股票,被执行人李美香名下有车辆。经查,被执行人李广辉名下存款已被多次冻结,不具备扣划条件;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广辉持有的1560股中国石化及9110股华远地产的股票,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表示股票价值较低(截至2020年12月18日,中国石化收盘价为4.10元/股,华远地产收盘价为2.23元/股),暂不申请处置。另外,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美香名下名下车牌号为鲁E×××××的汽车,因无法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8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广辉、李美香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8日,到被执行人李广辉、李美香登记住址进行了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12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广辉、李美香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21日,本院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代理律师樊灿祥,向其通报案件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够提供财产线索。樊灿祥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7,183,619.22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无到位标的额。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新宇
书记员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