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恢18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黄河路4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0938427F。
法定代表人:刘凯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尤学中,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信义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广饶县大王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6602J。
法定代表人:李广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广饶县大王镇橡胶工业园青垦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46907。
法定代表人:李默莲,董事长。
*****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尤学中、信义集团公司、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5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主动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油化工有限公司主动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