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执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中国人寿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5901474U。
负责人:邓立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住广饶县大王,住广饶县大王镇新兴开发区代码9137052375449674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住广饶县大王,住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代码91370523579399259J。
法定代表人:李孟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住广饶县大王,住广饶县大王镇橡胶工业园青垦路**代码913705231649646907。
法定代表人:李默莲,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住山东省广饶县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执行人:李晓荣,女,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广饶县。,住山东省广饶县div id='2'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李晓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鲁05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