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91执7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负责人:晁前程,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李晓荣。
被执行人: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鲁0591民初1022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现该查封即将届期,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乐悠悠花生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的土地使用权【广国用(2014)第356号】;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东营市广饶县东方金座大厦的不动产33处【证号:东方金座大厦001/1-1,001/1-2,001/1-3,001/2-1,001/2-2,001/2-3,001/3-1,001/3-2,001/3-3,001/3-4,001/3-5,001/3-6,001/3-7,001/3-8,001/3-9,001/4-1,001/4-2,001/4-3,001/4-4,001/4-5,001/4-6,001/4-7,001/4-8,001/5-1,001/5-2,001/6-1,001/6-2,001/6-3,001/6-4,001/6-5,001/6-6,001/6-7,001/6-8】。
查封期为三年。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胜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玉鹏
书记员王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