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23执425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东营惠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燕道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尤学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40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大王支行帐号15×××11账户上的存款10242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