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盾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02执21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863607414Y。
主要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盾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汉城路6号2厂房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686793331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橡胶工业园青垦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16496469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尤学中,男,195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女,195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执行人:***,女,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闫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