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华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9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204国道和313省道交汇处西北日照智慧康养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NPQEL18。
法定代表人:秦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萍,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工业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37067417593。
法定代表人:李献国,总经理。
原审被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风河北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55633530。
法定代表人:薛鹏,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27988486(8-8)。
法定代表人:田野,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华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荣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华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5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华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华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玉玉
审判员  刘 芳
审判员  刘丽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晓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