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日照岚山大宁贸易有限公司、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3民初3173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日照岚山大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在日照钢铁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在日照钢铁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 冻结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后,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岚山大宁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志远
法官助理 孙 玮 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