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7674号
原告:***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达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