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501号
原告: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豫龙翟砦荥运路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07783306X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817731X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 畅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