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18038号
原告:深圳市现代营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B座B9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交通市政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负责人:***。
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现代营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交通市政分公司、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审理。2024年1月18日,原告深圳市现代营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现代营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现代营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现代营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