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万昌建筑有限公司

瑞丽市万昌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云3102民初115号
原告:瑞丽市万昌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681260106F,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岗路南侧168-商-21、22、23号。
法定代表人:罗华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翼虎,云南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0710666442,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原告瑞丽市万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丽市万昌建筑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丽市万昌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混凝土款人民币589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在瑞丽从事混凝土搅拌的经营企业,被告系在瑞丽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户。被告从2014年初就长期从原告公司购买混凝土进行建筑施工,有时是被告亲自来原告公司拉,有时是被告安排其工人来拉。到2016年初,当原告对被告所拉的混凝土进行核算的时候才发现被告方所拉混凝土的金额已经有几万元钱,仅被告亲笔签字的有589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混凝土款,被告不但不接电话,也再也没有到原告公司拉混凝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瑞丽市万昌建筑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出货单号分别为32038、31905的《送货单》原件两张,欲证明被告从原告公司购买了19m3强度等级为C25的混凝土,每立方单价为人民币310元,共计5890元。
二、落款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的结算单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原告),欲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的强度等级为C25的混凝土,每立方单价为人民币31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两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5890元,对该两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强度等级为C25的混凝土9m3;2014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强度等级为C25的混凝土10m3,被告分别在两张送货单上签收人处签名。
另查明,在2014年5月份,原告对外销售强度等级为C25的混凝土的单价为每立方310元。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调查重点归纳为:原告的诉请应否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瑞丽市万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亲笔签名的《送货单》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证明,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已将19m3强度等级为C25的混凝土交付被告***,被告***亦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尚欠款5890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瑞丽市万昌建筑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589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石 飞
审 判 员  黄国倩
人民陪审员  刘荣先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楚志勇
书 记 员  赵慧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