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庞兆超,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上桑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省三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上桑电梯有限公司、河南省三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20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宁小昆
审判员***
审判员常青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