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安民初字第2578号
原告***,男,1989年4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鑫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庞兆超,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上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90号院11号楼2单元26号。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上桑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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